是出院后病案的处理?还是出院后电子病历的处理?
从病案管理的需求看,以电子代替纸质是不可能的,政策环境也不允许,有的医院已经专门规划了整栋楼作为病案室。
病案首页是从入院处就开始采集数据的,之后的各个临床环节不断补充甚至修改信息,至下达出院(我们是作为一条医嘱项目处理,而且是全排斥医嘱)后,系统整理首页信息和病历,科室填报整理发往病案室,病案室还可以发回重整,但一旦病案归档(纸质病案经病案室签收入档),就成为不可更改的了。
以前有了解到HIS公司将ICD10编码仅仅应用在病案管理这一个模块,各个临床模块还是沿用俗名通用名,甚至对医保具体要求也采用对应中间表这种形式临时对付,想必目前的电子病历开发商,也有大部分搞不懂ICD的,并且把建立对应关系也转嫁到实施环节与医院合作进行。
这样在电子病历信息归档入病案时,会出现风马牛是表兄弟的校验,而且使病案室审阅时看不懂临床病历,临床仍旧搞不清编码规则,最后往往形成两套病历(病案归档的纸质和临床留存的所谓电子病历信息)无法互相印证。
至于电子病历的出院后处理流程,我们的规则是可查阅可复制可抽取,不可“处理”,所以没有流程!
患者出院后电子病历信息只剩下了数据管理和阅读权限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归档后的纸质病案内容,而且是可读取(借阅)但不可更改,科研组或医生都可以按规则查阅并提取数据,例如同项目的历史病历信息对比、患者间对比,以便使电子病历发挥科研分析及教学的作用。
最后重申一句废话:首先界定什么是电子病历,不仅是病案,更不仅是电子医嘱。
[ 本帖最后由 红旗飘飘 于 2008-6-12 13:5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