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台湾在电子病历方面一个项目

台湾在电子病历方面一个项目

无意中发现台湾长庚医院在电子病历方面的网站,感觉台湾在这方面走在大陆的前面了,特别是他们类似于区域电子病历方面。盼望有了解情况的人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背景说明

近二十年来医疗信息化发展已有长足的进步,实乃因主、客观环境交错影响促成,计算机科技的进步固然是重要因素,外在医疗制度的重大变革则更是推波助澜的动力。其中最显著的是各医疗院所为因应内外部变革需要,而将计算机应用操作系统由行政管理面逐步跨入医疗辅助面,大医院有人力也有能力自行发展医疗应用软件,小医院也依需要而委外设计医疗应用操作系统,间接形成有利推展病历电子化的条件。细探其原因背景,因五项因素:

 一、医疗服务体系结构的改变及病患意识抬头

 二、政府政策的支持及法令依据

 三、信息技术环境的成熟

 四、保险给付制度的促成

 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需要

造成病历电子化实施的时机,兹归纳如下:

一、医疗服务体系结构的改变及病患意识抬头

(一) 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改变

    国民教育普及知识水平提高,所得增加,相对的对医疗的认知与需
  求也大幅提高。由于新设之公、民营机构陆续加入医疗服务体系后,形
  成新的竞争环境;再者全民健康保险开办,消除民众就医的财务障碍,
  医疗需求迅速扩张,新的医疗机构宛如雨后春笋一般逐一出现,医疗机
  构大型化发展,医院连锁化经营以及医疗服务的多元化,医疗机构间病
  人流通量增加,也间接促成医疗相关信息科技与应用作业的投资增加;
  目前医疗管理及医疗信息已有朝向国际化发展之趋势,医疗信息网络化
  传递交换之发展更具有其重要性。

(二) 病人的医疗权益意识抬头

    民众既希望医疗健康之隐私获得充分保障,又期盼医师诊疗时能有
  更完整的医疗信息,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但由于现状的客观环境
  缺乏诱因,医疗院所均不愿轻易释出病历资料,病人仍需透过申请程序
  ,才能拿到片段的病历资料,不仅耗时而且花费金钱,这样的程序不利
  于病人之连续性医疗照护,无法满足民众对医疗质量的期待。倘若能藉
  由本次试办而建立机制,不但能充分保障病人的隐私,又能有效整合相
  关的医疗信息,对病人以及医师之诊疗都将具有正面的意义。

二、政府政策的支持及法令依据

(一) 卫生主管机关的认同与支持

    政府于民国七十五年公布实施「医疗法」,如今我国的医疗生态结
  构已经大异于当年,法律规定医疗院所须保存实体病历之规定,于下次
  修法后将会同意以电子资料形式储存病历。虽然医疗法修正草案尚未获
  立法通过,但实施电子病历的法令如「电子签章法」已完成立法程序,
  电子病历的推动已经于法有据。美国于1996年通过的HIPAA法案明确
  的规范了资料交换标准、病人隐私保护及行政部门详细的推动时程表,
  无形中也鼓舞国内医疗院所燃起突破革新的动机。推动病历电子化有其
  社会意义及医院内部管理的必要性,目前信息技术发展已经领先法令的
  规定,冀望藉助病历电子化试办计划,能引起主管机关与立法机构再思
  考法令之周延性,并且配合做必要之修订,以符合电子化时代潮流之需
  要。

(二) 文献探讨

    病历为医疗业务执行时各项诊察、诊断及治疗发生过程之记录,病
  历由临床治疗上扮演重要角色、医院之质量保证、保险费用申请给付依
  据及医疗纠纷之有效证据四方面可表现其重要性 (注1.) 。随著信息科
  技的日新月异,网络技术之蓬勃发展,医院信息系统由行政管理逐步走
  临向床医疗服务系统,将报告、影像、病历记录等储存于计算机系统中,
  形成电子病历。惟病历电子化后,由于信息传递无界限,病患隐私及资
  料安全即成为病历电子化后重要课题需深思及探讨,在推展病历电子化
  过程中,需规范如何就病患医疗信息隐私保护。

    就病历之保存,依现行医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院、诊所之病
  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十年。病历内容应清晰
  、详实、完整。医院之病历应制作各项索引及统计分析,以利研究及参
  考。』,在医疗法尚未修正病历得以电子文件保存前,病历仍应以纸本
  为主,如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在病历电子化后,提供医疗争议及诉讼案
  件辨证之依据。

    在信息发展脚步较为早之美国,于公元1974年推出隐私权法后,
  陆续于1986年推动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1991
  年通讯消费者保护法,直到1996年8月21日通过重要的医疗保险法案
  ─医疗保险可移植性及青任(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一般简称HIPAA),电子化对于健康产业的影
  响才直正备受瞩目。综观国内,于民国85年8月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
  资料保护法,规范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时避免人格权受侵害,仅就业务使
  用范围规范,就病患医疗隐私权及机密性并无保障。由于国内并无相关
  法律来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的隐私权,拟以HIPPA为基础,订定「病患
  隐私权操作手册」来加强病历电子化后,相关人员在使用医疗信息时对
  病患隐私的保护。

(三) 法令依据

  有关病历之制作、保管责任、保存年限、病历之保密有以下相关法令规
  范:

  1、广义的病历包括:

    A 医师执行业务时制作之病历及体检表(医师法第12条)
    B 诊疗实况而制作之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医疗法第
      54条,医师法第17条)
    C 病人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医疗法第46条)  
    D 病理检查及各种医事检验报告、暨检查造影片(医疗法第45、
      47、51条)
    E 转诊病历摘要、病历摘要及出院病历摘要(医疗法第50、51、
      52条)
    F 病人自动出院书(医疗法第52条第2项)
    G 人体试验同意(医疗法第57条)
    H 护理记录(护理人员管理规则第7条、护理人员法草案第25条)

       有关病历之制作依医师法第12条:『医师执行业务时,应制
     作病历,记载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址、职业、病名
     、诊断及治疗情形』执行。

  2、病历保管责任及保存年限:

       依医疗法第48条:『医院、诊所之病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
     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十年。病历内容应清晰、详实、完整。
     医院之病历应制作各项索引及统计分析,以利研究及参考。』,
     医院除有专责单位保管外并需保存至少十年。

  3、病历之私密保护:

       目前病患隐私,就医师部份不得无故泄漏病患资料,就医院
     部份如为计算机资料处理不得随便逾越使用范围并将资料用作他途
     ,相关法令如下:

    (1) 医师法第23条
      『医师除受 有关卫生、司法、警察、治安等机关依法询,或受
      委托监定者外,对于因业务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无故泄漏。
       』

    (2) 医疗法第49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无
      故泄漏。』

    (3) 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
      『受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委托处理资料之团体或个人,于本
      法适用范围内,其处理资料之人,视同委托机关之人。』

    (4) 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
      『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
      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4、病历以电子文件取代:

       病历电子化若以电子文件代替书面文件,则需结合电子签章
     。但依公告之电子签章法第四、六、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得就其
     应用技术与桯序另为规定,故医疗院所实施电子病历仍需主管机
     构订定实施细则,依医疗法规定(未修订前)医疗院所则仍以书面
     保存为主。有关电子签章法第四、六、九条分别规范:

    (1) 第四条:以电子文件代替书面文件的要件。
    (2) 第六条:以电子方式代替书面保存的要件。
    (3) 第九条:电子签章代替实体签章的要件。

三、信息技术环境的成熟

(一) 医疗信息科技的进展与普及

    近年来医疗信息科技发展迅速,各院所基于作业方便性,普遍设置
  计算机工作站;配合诊疗所需的辅助性医疗设备也朝数码化发展,诸如超
  音波、内视镜及CT、MRI等数码化计算机影像科技发展成功,医疗信息
  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纯文字处理功能;医护人员人手一台PDA,即时蒐
  集病人最新病况纪录的做法也逐渐流行。信息普及的主观环境是带动医
  疗电子化的前驱。尽管各医疗院所均以致力于发展电子病历,事实上各
  医疗院所皆各自在不同的信息平台上作业,除了少数隶属同一医疗机构
  体系之医疗院所可于互相交换部份病历资料外,还有就是全民健保统一
  的费用申报格式具有较大规模的信息交换功能,其余则均只是局部的试
  验性交换信息,迄今未见有具体成效之医疗信息交流,更遑论以病人为
  心中的医疗信息统合。故仍须有较大型且完备的试办计划来推展病历电
  子化与医疗信息交流。

四、保险给付制度的促成

(一) 全民健保制度运作使然

    实施全民健保不仅使国民就医方便性向前迈进一大步,它同时也是
  带动医疗服务信息化发展的最大功臣。全民健保采论量计酬制度为主,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便在支付制度上架设了许多限制与障碍,以约
  束医疗行为,各医疗院所为确保其应得的医疗收入,避免抵触健保之规
  范而被删减费用,遂使得整个医疗信息操作系统设计的思考逻辑产生革
  命性的改变,传统上仅是从事医院内部行政管理需要的作业计算机化,霎
  时移转重心至第一线医疗作业,以便在提供医疗服务之同时就检核是否
  符合保险制度之规定,除此之外,也间接提供临床医师较完整的病人就
  医资料,希望能即时掌控病人更多更完整的就医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医
  疗服务,因而逐步发展出电子病历的雏型。

(二) 健保总额支付制度诱导有效整合,善用有限的医疗资源

    全民健保保险费率无法调高,总体医疗费用支出受到严格限制,年
  成长率不及百分之四,医疗提供者感叹医疗支出不足,惟恐影响医疗品
  质,而民众则嫌保险费高且部份负担太沉重,此外多数专家学者则认为
  健保的支付制度无法有效的遏止医疗浪费。这些外在环境因素,是促成
  医疗整合与信息共享的动力,透过实施健保总额支付制度,酝酿医疗资
  源必需有效整合的主观条件。而以病历电子化适时的传递交换医疗信息
  ,则是医疗资源整合最重要的工具。

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需要

(一)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需要

    由于全民健保让病人就医方便后,大量的病人加重了各医疗院所病
  历档案储存空间之负荷,尤其是在寸土寸金的都会区医院,病历储存的
  空间成本,更是医院经营的一大成本负担。一般而言,病历档案室每坪
  约可存放约5200份病历,或是约4300份X光片,伴随e化的医疗信息
  作业发展过程,因受制于医疗法规定必须保留实体病历长达十年之久,
  医院反而须将已经电子化的病历资料再度打印并黏贴于实体病历,导致
  病历平均厚度比纯手写者增加一倍以上,亦即病历室空间之储存效能减
  半,更凸显各医疗院所病历存放空间不足之困窘,病历厚度加倍反而成
  为阻碍医疗信息改革的一大障碍。另配合医院内部医疗教学、研究需要
  ,以及健保医疗审查等所增加之病历调阅数量,亦间接影响病历调送的
  时效以及增加病历档案管理的困难。发展电子病历可以缩减病历储存空
  间与缩短病历调阅时间,病人的就医纪录资料可完整的保留,这也是促
  成医疗院所急于发展电子病历之主要动机之一。

(二) 与医疗保健之相关性及试办之需求

    实施电子病历后如何确保病患就医流程的顺畅及就医的权益,避免
  数码落差;病历管理人员之转型规划;医事人员作业无纸化之适应。

    实施电子病历以后,病人可以维持既有之就医流程,无须改变,诊
  疗后须要给病人的处方笺、检查、检验通知单等,皆可在诊室打印出来
  发给病人,凭以领药或办理检查、检验手续,如果未曾有过作业流程合
  理化检讨的医院,则可以趁实施电子病历改善之便,检讨简化其医疗作
  业流程,消除不必要的作业,可节约其行政成本。

    在医疗作业上,医师执行诊疗的时候,原先面对面与病人沟通,手
  写病历,改电子病历之后,医师必须在诊疗之同时便将所有的资料输入
  计算机,医师须要花费时间处理计算机输入问题,而计算机必须摆设在不影响
  医师与病人沟通的位置,所以医师在输入资料与问诊与触诊之间,须要
  来回转向,可能会让人感觉对病人不够亲切之疑虑,尤其是医师不熟练
  计算机键盘或对计算机系统生疏者,则可能会有反弹或抱怨挑剔之情绪化反
  应。在使用实体病历的环境里,医师只要翻阅病历便能快速获得诊疗所
  需的参考病历资料,进入电子病历时代,已无实体病历可供翻阅,医师
  须要在计算机屏幕上点选所需要的作业功能,按部就班操作才能查到资料
  。虽然可以透过计算机程序设计,尽量简化相关之计算机操作与病历资料输
  入作业,但是医师人然需要熟悉整体电子病历系统架构以及操作使用方
  法,尤其是中、英文以及图形之输入,更是需要靠练习达到熟练程度,
  才能发挥效率,在达到熟练阶段之前,其医疗作业效率大概会低于全面
  手工记录病历。因此对医师施以操作系统说明以及计算机操作之训练,是
  相当重要的课题。否则医师看病需要参考旧病历或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却不知从何处查阅,或是花费很多时间才找到资料,则必定会引发很
  多不满。

    当制度改革进入新的作业环境,人的思考模式或行为需要改变时,
  抗拒改革是十分常见的现象,要消除抗拒心理,除了高压强迫之外,透
  过教育训练使相关人员能够接受必须改革的事实,同时训练他进入改革
  后新环境所需要的能力以及相关工具之使用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事,当
  然有周密的改革计划,以及将改革规划成有系统的执行步骤,使有关人
  员能容易进入改革后的系统,或者设计诱因使人们争取加入改革行列,
  则是消除抗拒心态最重要手段。

    实施电子病历以后,全民健保审查需要之病历资料,或是病人要求
  病历副本时,原先复印实体病历记录的做法,将改为撷取适当计算机档案
  资料打印,或者直接提供电子档案。其实务作业方式从查阅病历资料,
  影印复制病历、X光片,改为从电子病历之计算机档案搜询到所需资料的
  正确档案位置,予以复制档案或打印出病历内容及医疗影像片子,某些
  需要医疗专业能力才能正确判断选择之项目,则需另外委请医师查找资
  料。至于全民健保报备、审查所需之资料,建议健改用电子档案取代实
  体病历资料,健保局可以设定统一的或是数种可以兼容的资料规格,供
  医疗院所参酌使用,医疗院所的电子档案经由网络传输或是储存于媒体
  后送至健保局,而健保局增设计算机设备,审查人员于计算机屏幕读取档案
  进行审查作业,任何意见皆可于计算机上作业,并且回传给原医疗院所。
  如此做法可以省去大量复制的人工以及复印成本,同时也能加速资料传
  送的时效,双方以电子资料传递之资料,也比原来书面资料更容易使用
  ,或统计分析运用。

    全面电子化以后,病人挂号就医不必调病历,所有医嘱涉及需要计
  价收费者可以自动转化为计价项目。所以病历调阅归档管理以及传送所
  需人员大量减少,计价收费人员也因为计算机自动化而减轻其工作负荷。
  现有之人力,则须预先予以工作训练,优先训练本部门之其它工作技能
  ,其次便是个人的基本条件,配合院内其它有适合条件部门之工作能力
  ,当病历雨季价收费人力过剩时,便逐步调到其它需要人手的单位。但
  在事前需要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建设,避免人们因为不了解而产生
  不当揣测,而流言四起,影响工作士气。




此帖由 medsoft 在 2005-08-28 14:51 进行编辑...

创新理想,拥抱未来

电子病历研究中心

www.china-ehr.com  

TOP

台湾在电子病历方面一个项目

与HIS同行,在磨练中成长......

TOP

台湾在电子病历方面一个项目

给斑竹一个建议,将介绍各国,各地区不同的电子病例方面的经验与教训都集中在一个版块介绍。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