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CD-10分类的问题请教
首先,应该分清分类法(Classification)与命名法(Nomenclature)在概念上的不同。ICD是分类法,正如小城医生所言,主要是服务于统计目的。按照WHO的建议,依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应用目的与水平的不同,可以自行扩展。像美国就有ICD-9CM (Clinical Modification,但仍然是分类码,不过少许细致了一些),据说最近又搞出了个ICD-10CM。指望我们国家有自己的统一的扩展编码,甚至变成一个诊断一码,恐怕没日子!也不可能!因此,许多我国的软件设计者采用了一种权宜的灵活方法:用二个字段表示一个疾病诊断,一个是ICD-Code, 另一个是Diagnosis-Name,前者使用标准的ICD编码,可以满足统一和统计的需求,后者开放给医生填入自己喜欢用的名称(缺省值则是ICD编码对应的标准名称,直接用缺省值或修改都可以),可以满足临床的个性化需要。至于如何实现查询,检索,统计,分析,自然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