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菜鸟提问:hl7的Ackknowledge机制和query,response?
电子病历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是因为它的可修改性导致的?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使它具有法律有效性呢?除了没次将电子病历打印出来时附上医生的手工签名外,我们还能想一些其他措施吗?比如,可不可以建立一个防护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只有经过医生和病人的同时确认后,这个电子病历才能真正的系统中建立起来(当然,前提是医生和病人都有一张类似银行卡的可以刷入标识条码的确认卡);修改也一样,只有两个人都输入了身份码后,修改的资料才能覆盖替代原先的病历。不过这个系统要运用好几种技术才能建立,不知能不能实现?